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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与权利演变

 2015/3/31 1:32:57    程序员俱乐部  我要评论(0)
  • 摘要:文/Yurii“产权是一束权利”,这是我刚接触经济学时印象最深的一点。我现在还还记得当时看到的说法是,产权只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支配权、转让权、收益独占权,只有界定清楚产权,才能谈其它各种话题。“一束权利”的概念震惊了我:单个对象可能有很多甚至无穷多项权利,但产权只是其中的“一束”而已,它有清晰的边界,而这种边界可能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理解相违背。举例来说,你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这种权利似乎是“绝对”的
  • 标签:技术

  文/Yurii

  “产权是一束权利”,这是我刚接触经济学时印象最深的一点。我现在还还记得当时看到的说法是,产权只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支配权、转让权、收益独占权,只有界定清楚产权,才能谈其它各种话题。“一束权利”的概念震惊了我:单个对象可能有很多甚至无穷多项权利,但产权只是其中的“一束”而已,它有清晰的边界,而这种边界可能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理解相违背。举例来说,你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这种权利似乎是“绝对”的,你可以在上面盖房子,也可以阻止他人进入,却不能阻止飞机从头顶上飞过,也不能阻止地铁从脚下通过,因为这些权利并不在产权对应的那“一束”权利之中。这个道理,虽然不那么明显,也不难理解。

  之所以不难理解,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权利与实物的分离尚且不明显,而实物是存在于生活之中,有感性认知的。但是人类社会大规模信息化之后,信息和实物逐渐分离,之前关于实物的很多权利,演变为关于信息的很多权利。这些权利从实体衍生出来,却不再需要依附实体存在,但是在我们的思维里,这些权利还脱离不了之前的实体,所以会造成很多认知上的矛盾和困扰。

  最典型的例子是书:以前你买了一本书,这本书就是“你的”,书的纸张连同书上的信息都属于你,你拥有恣意阅读的权利,拥有把这本书送给他人的权利,甚至有把书抄下来给其他人看的权利——对,就是复制权,但因为物理条件的限制,个人不可能大规模复制,所以作者和出版商不太关心。电子书却不是如此,你买了这本书,很可能只能以规定的方式来阅读,而且不能送给他人读,因为信息的复制成本极低,复制速度极快,所以动用复制权反而会冒法律的风险。换句话说,电子书虽然是叫“书”,但是它的权利构成和边界已经迥异于传统的“书”了——我们“拥有”一本电子书,其实只是获得了“用某种形式处置这些信息”的权利而已,而且这些权利不同以往。

  信息化越发展,这种权利变化的问题就越明显。前一段 Google 在欧洲遇到的“遗忘权”问题,也可以看作一个例子。传统社会里,一个人对自己做过的事情,往往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知道和记忆,只是因为信息传播效率低,人类记忆有限,随着时间流逝,这些事情的记录会逐渐自然湮灭。但是有了互联网之后,一个人做过的事情可能保存很长时间甚至到永远,完全不会自然湮没。“被遗忘权”更像纯粹的关于信息的权利——个人不会要求报纸杂志销毁陈年档案。

  有趣的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权利的这种变化日趋复杂。在一个维度上,许多权利会从实物衍生出来,或独立或合并,在另一个维度上,原有的关于实物的权利也会被按时间切割开来,形成一种奇妙的局面。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Uber:传统上,我们对车有产权,一般是因为我们需要汽车。我们之所以需要汽车车,是因为我们需要在出行的时候随时有自己专用的安全方便的交通工具。有了 Uber 以后,很多人可以做到虽然不“拥有”一辆车,同样能“在出行的时候随时有自己专用的安全方便的交通工具”。另一方面,如果你是 Uber 的车主,虽然你“拥有”这辆车,但你对它的权利却是随时可以让渡出去的。传统上人们把汽车分类为营运类/非营运类车来解决,现在“经营”和“非经营”的界限仍旧清楚,只是变成了无数碎片拼到同一辆车上。类似的例子还有 Airbnb,你可以没有自己的房子,但这不妨碍你任何时候总能找到自己满意的房子来住;或者你可以“拥有”自己的房子,但它在某些时候分明被是让别人住宿的。

  总的来看,之前的信息化更习惯把权利拆成一缕缕的,衍生出更细致的权利,移动互联网则通过信息的高速流通,把权利切成一段段的,通过让渡和拼凑形成新的邢台。所以移动互联网的创业,似乎也可以想想:还有什么权利可以依靠移动互联网切成一段段的,重新组合出新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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